2008年3月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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衢州判决一起特殊关系人案
原市人防办主任尤匡宝女友受贿获刑7年
夏春新 吴明军

  本报讯 仿佛是意料之中的事,接过法官送达的刑事判决书,袁某低着头,无奈地笑了笑,表示服判。袁某是原衢州市人防办主任尤匡宝(犯受贿、私分国有资产、交通肇事罪,去年4月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)的女友,因犯受贿罪,近日被该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。
  4年前,袁某和尤匡宝相识,在交往中,双方发展并确立了恋爱关系。
  2004年上半年,袁某得知市人防办要进行某工程建设,便将此事电话告知表妹夫李某,然后又表示自己与人防办负责人熟悉,可以帮助引见。同年6月,李某在杭州以请客吃饭的形式,安排尤匡宝、袁某与吴刚(包工头,已判刑)见面认识。同年9月27日,尤匡宝在招标过程中促成吴刚挂靠的某公司中标。在施工期间,吴刚多次电话要求袁某帮忙解决工程施工中的有关问题,袁均予以答应。2004年11月12日,人防办支付第一笔400万元的工程预付款后,应尤匡宝提议,袁某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号通过尤转告吴刚。11月17日、18日,吴刚分两次将40万元存入袁某银行卡。
  2005年7月1日、6日,吴刚又分别向袁某的账户存入30万元和25万元。收受上述95万元款项后,袁某先后取出,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部分用于投资、出借。
  2006年,尤匡宝案发。9月,袁某出逃。10月8日,衢州市检察院对袁某作出补充立案侦查,并对其上网通缉。去年5月10日,袁某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,押解回衢。
  2007年11月23日,柯城区法院对袁某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,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。袁某不服,向市中院提出上诉。
  二审期间,袁某检举他人贩卖毒品犯罪事实,经衢州市公安局立案查证属实。
  衢州市中院认为,袁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尤匡宝相互勾结,帮助尤匡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,两人属共同犯罪,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,属从犯。鉴于袁某在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事实,具有立功表现,可对其量刑在原判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。(夏春新 吴明军)